第一條 為促進教職工休假制度規范化,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年12月30日修訂通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教職工享受婚假天數為3天,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在規定假期內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不計發崗位津貼。
第三條 女教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天數為:順產的,128天;難產的,15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在規定假期內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不計發崗位津貼。
第四條 男教職工的配偶生育,男方享受陪產假天數為15天。在規定假期內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不計發崗位津貼。
本補充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