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汕頭市鮀濱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是直屬汕頭市教育局的公辦全日制省級重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學校于1983年由汕頭市第五中學改制成為全日制職業高中,即汕頭市鮀濱職業中學。1999年8月,經市委、市政府批準,鮀濱職中與市外語中專、市旅游中專三校合并。2004年9月,經市政府批準,市貿易成人中專并入。2006年1月,更名為汕頭市鮀濱職業技術學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辦學目標,規范辦學行為,保障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建立現代職業教育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汕頭市鮀濱職業技術學校,簡稱“鮀濱職?!?;英文名稱為Shantou Tuobin Vocational-Technical School。
第三條 學校法定注冊地址為汕頭市汕樟路35號,郵政編碼為515041;官方網址是 http://www.purpleseals.com。
學校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根據辦學需要調整法定注冊地址。
第四條 學校由汕頭市教育局主管,經汕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登記,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五條 學校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以能力為本位,以技能為核心,以素質為根本”的職業教育辦學方向,立足汕頭市,根據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需要,加強內涵建設,提升辦學層次,促進中職教育與人才培養、生產實踐、服務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第六條 學校承擔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工作,以全日制教育為主要形式,培養外語商貿、信息技術、財經旅游等中等職業專業人才;承辦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崗位輪訓及相關技能考試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學校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社會發展需求和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確定和調整年度招生計劃,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設置和調整專業或學科,制定人才培養計劃和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研究;
(五)組織教師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評聘崗位相關人員;
(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七)開展與國(境)內外職業院校、研究機構及其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及經費;
(九)依法可以自主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校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學校文化
第八條 學校融中等職業教育的基礎性、職業性和個性化于一體,實踐“基礎+專業+特長”的三維人才培養模式,形成“可就業,可升學”的辦學特色。
第九條 學校本著服務于社會、有利于學生、有益于企業的原則設置、調整專業和整合課程,做到以專業建設為龍頭,以教學、科研為中心,強化實踐性教學環節,形成“加強基礎,強化訓練,嚴格考核,發展技能”的專業特色。
第十條 學校校訓是“厚德、礪技、務實、創新”。
第十一條 學校?;請D案以藍天遼闊、潮聲激揚的大海為背景,希望的風帆勇往直前。揚起的風帆是“鮀濱”首個拼音字母“TB”的藝術造型,風帆之下是四本打開的書,象征著鮀濱學子在這里揚帆起航,在知識的海洋中自由徜徉。層層的線條也意味著學校創辦以來幾經合并與改名,歷經滄桑終成規模。風帆之外以圓形為周,“汕頭市鮀濱職業技術學?!钡钠匆糇帜歌偳镀渲?,體現了所有鮀濱人凝聚一心、共建和諧校園的美好心愿。圖示:
第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金色的夢想》。
第十三條 學校??癁椤渡穷^鮀濱》,校報為《北斗星》。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長全面負責行政工作、黨組織保障監督、教職工民主參與管理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主持學校全面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分管學校教育、教學、安全、后勤、行政等具體方面的工作。學校校長、副校長均由汕頭市人民政府批準聘任。
第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培養適用的專業技能人才;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建立健全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各項管理措施,依法依規實施管理;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各個時期的工作目標和實施計劃,負責推進德育、教學、后勤、行政各個線條工作的開展;
(四)做好校園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和組織體育衛生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
(五)負責干部隊伍建設,大力推進廉政建設,積極提升干部行政管理能力;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選拔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六)負責教師隊伍建設,組織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和培訓計劃,全面提高教師素質,努力打造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的教師隊伍;
(七)組織實施與完善工作崗位責任制與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制度;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八)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九)努力改善辦學條件,推進學校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辦出品牌;
(十)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十一)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部署實施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工作;
(十二)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三)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四)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學校黨組織積極發揮其在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和組織教學過程中的核心、監督和保障作用,除認真完成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在學校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建立黨總支統一領導的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制,充分發揮各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
(二)加強對學校干部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
(三)對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問題認真討論,參與決策。
第十八條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
(一)出席校務會議的成員為校長、黨總支書記、副校長、工會主席;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有些事項根據工作需要,由校長邀請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二)會議具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主要事項,研究處理教學、行政后勤、學生管理等工作。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三)對校務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除涉密事項外,都應以適當的形式向全校公開。
第二節 內設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內設機構由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總務處、實訓處、招生與就業處等六個部門組成。各處室設正職1人,副職2人。
第二十條 辦公室負責學校文秘、會務、機要以及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安全保衛、計劃生育、紀檢監察和黨群組織等工作;協助領導做好學校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教務處負責制訂各項教學管理制度和各專業實施性教學計劃;負責學校教務、考務、學籍、教學資料統計及圖書館管理等工作;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教學檢查和評估工作;建立健全教師業務檔案;配合做好師資隊伍建設、管理和專業技術資格評聘等工作;負責體衛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生處負責班主任隊伍建設和管理;負責學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獎學、助學及內宿管理等工作;負責校園文化活動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務處負責校產、財務及食堂、宿舍、水電、通信等后勤管理工作;負責學校設備購置、基建、愛衛、綠化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訓處負責實訓室、實訓基地的建設、管理、維修工作,負責各專業技能培訓考試考核有關考務工作;負責校園信息化和網絡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條 招生與就業處負責招生和畢業生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學生社會實踐、就業指導與推薦工作等。
第三節 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規定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成立家長委員會和學生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在黨總支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和審議學校年度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和審議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4.聽取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和代表討論意見回復情況的報告;
5.聽取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6.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7.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8.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9.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上級有關規定開展工作。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各選舉單位選舉推薦,由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審查并經公示后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老、中、青、婦、非中共黨員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全體代表大會會議形式行使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決議須全體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工會代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事務。
第二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
(一)家長委員會是由學校學生家長代表組成,代表全體家長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監督學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設立家長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秘書長1名、委員8名。
(二)家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定期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聽取學校關于發展規劃、教育教學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況介紹,就學校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為學校的發展建言獻策;
2.建立家長委員會和學校定期溝通協調的議事機制,就家長、學生、社會等反映的有關問題及時與學校進行溝通協商;
3.發揮全體家長的優勢和特長,與學校緊密協作,在依法治校、學校管理、校園文化建設、學校周邊環境治理、開展校外教育實踐等方面,積極為學校和學生辦實事、辦好事,切實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為學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4.積極向家長和社會宣傳解釋學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協助學校開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長思想工作,動員所有家長,積極學習教育知識;動員和組織家長參與學?;顒雍图议L培訓,增進家長對學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調一致;
5.選派家長委員列席學校校務、教務等會議,與學校一起組織家長聽課、家長接待日,參與對學生和教師的評價,幫助學校改進和完善教育教學工作;
6.尊重教師勞動,在精神上關心、鼓勵、支持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大力宣傳教師教書育人的先進事跡,宣傳家長尊師重教典型事例,宣傳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先進班集體;
7.促進社會教育,支持和幫助學生的校外實踐活動,為學校和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
8.家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其職責。
(三)家長代表大會每學期至少舉行1次會議,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就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委員會工作報告,研究確定委員會各項工作。參加會議的家長代表應達到會員代表總人數的80%。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會委員可以1/3以上聯名召開,由家長委員共同推舉一人臨時組織并負責。
第二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
(一)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總支領導、校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二)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1.聽取學校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2.選舉產生新一屆學校學生會;
3.討論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班級學生直接選舉產生。
(四)學生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如遇特殊情況,經三分之二以上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經學校黨總支批準,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閉會期間,由學校學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五章 學生與德育管理
第三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條 學校引導學生樹立公民意識,依法享有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
第三十二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在學期間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技能證書;
(四)依據國家政策申請國家免學費和享受國家助學金,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及獎學金和其他獎勵;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在學期間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范,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和有關費用;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以校訓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學校引導并幫助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服務體系,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服務和就業指導;為學生提供國家免學費、國家助學金、獎學金等形式的獎助學項目;支持學生開展課外科技文化活動,鼓勵學生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創業實踐。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等規定,制定學生日常行為管理規范,做好學生日常行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德、智、體諸方面進行考核,對品學兼優或某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違規的學生,按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依法對在校生予以學校保護,為學生維護自身合法的公民權益提供指導和幫助。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等形式,就與學生合法權益有關的重大事項征詢學生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 學校支持學生團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其章程自主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向學校團委會申請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經學校團委會批準成立,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團委會的指導和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德育為先,育人為本。將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將德育全方位融入學校各方面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成立德育工作領導小組,規劃和落實學校德育工作。建立健全班主任業績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建設一支能對班級學生進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班主任隊伍。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以班級為點、家庭為面、社會為體的立體式德育模式。
第四十三條 學校貫徹實施《國旗法》,組織全體師生集中舉行規范化升旗儀式,堅持規范化的國旗下講話活動,進行以愛國主義為主旋律的思想道德教育。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充分發揮共青團、學生會的作用,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相關要求開足德育課程,發揮德育課在德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陣地的作用。加強其他課程教學和實習實訓等環節的德育工作,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完善的學生思想道德評價制度,加強德育過程的評價管理,實行全方位的德育考核辦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建立健全學校體育工作機制。
第六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辦學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教職工崗位結構比例。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等職業教師資格制度,教師應當持證上崗,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五十條 學校致力于建設一支具有中等職業特色的教師隊伍。教師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逐步提高同時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雙師型”教師比例,不斷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施分類管理,實行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制度。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對具備任職條件的教職工進行競聘上崗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年度考核、學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人員崗位或工資、續訂勞動合同、評優、評先等的依據。對工作成績突出者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勞動合同、校規、校紀者予以相應懲處。將師德表現作為考核、評聘、進修和評優評先等的首要內容。
第五十三條 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在學校工作期間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與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相符合、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
(二)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競聘等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提出異議或申訴;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在學校工作期間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等業務水平,為人師表;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完成本職工作;
(三)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支持教職工進修與培訓,為教職工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的教師,學校根據相關規定處理。如有異議,可以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長辦公會受理校內教職工申訴。校長辦公會由學校領導、各處室主任、工會主席、法律顧問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校長辦公會按規定程序受理教職工申訴。
第七章 教學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根據現實的辦學規模和專業布局設置教學專業部,由一個或幾個相近的專業教研組組成,協助教學管理業務部門落實教學工作,開展教學研究和提高教師教學業務水平。
第六十條 學校確立“以學習者為中心”的理念,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專業建設,優化課程體系,改進教學方法,完善教學組織形式,打造“一課一得”的有效課堂。
第六十一條 學校注重開展專業實踐教學,保證實踐課時比重,積極改善教學條件,加強校內外實訓實習基地建設,做到理實一體,培養學生專業操作能力和實踐技能。
第六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并舉的“雙證書”制度,組織學生參加職業技能鑒定,開展技能競賽活動,突出職業技能訓練。
第六十三條 學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教學質量監控,完善教學質量管理運行機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促進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第六十四條 學校結合學生實際,改革學生學業評價體系,強調過程性評價,倡導評價方式多樣化,對學生進行綜合性評價, 樹立多元化的評價觀。
第六十五條 學校加強信息化校園建設,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全面更新教學管理手段,建立現代教學管理模式,加大教學管理信息化建設力度。
第六十六條 學校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第八章 校產及財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學校加強校舍、校產、水電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學校校產按有關規定管理,做好校產的登記、使用、維護、折舊、報廢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資產配備、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進行管理和使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七十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與學校密切相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知識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二)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算決算,建立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實行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執行財務審批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運行,規范學校經濟秩序。
第七十三條 學校執行“財務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強化預算管理,科學理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安全及后勤保障
第七十四條 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結合實際制定安全預防、日常安全管理、各項活動應急安全預案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實行安全責任一票否決制。
第七十五條 學校確保校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教學設備、土地、道路、綠化設施、交通工具等設施設備都符合安全標準,定期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十六條 學校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學生的法制、安全、衛生健康教育,積極開展逃生避險、救護演練、消防演練等活動,增強學生的法制、安全、衛生防疫意識。
第七十七條 學校做好學生和教職工活動的安全教育和預防措施,加強學生實訓、實習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八條 學校加強與屬地派出所和所在社區的聯系,建立校園安全聯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第七十九條 學校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防火、防盜、防電、防毒、防自然災害等,及時發現并排除隱患,確保學校無安全事故。
第八十條 學校重視安全投入,積極做好人防技防,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后勤保障體系,堅持為學校教育教學、師生服務的宗旨,努力為全校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
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一節 學校與家長、社區關系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及時發布學?;厩闆r、招生工作、財務資產及收費、人事師資、教學質量、學生管理服務、學風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等信息,學校接受物價、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八十四條 學校主動與家庭、社區溝通聯系,整合和優化校外教育資源,建立學校、家庭、社區“三位一體”工作體系,形成育人合力。
第二節 校企合作、工學結合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據自身特色和優勢,積極開展與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合作,積極推動校企合作,實現工學結合的辦學模式,為學生的實習和就業提供服務和支撐,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通過“特崗、特聘、特邀”等形式,積極引進行業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到學校擔任專、兼職教師。
第八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提升教師實踐教學能力。專業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根據專業特點每五年累計不少于六個月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學校其他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政策執行。
第八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章程予以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管理體制和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需要進行修訂的情形。
第九十條 本章程的修訂需由學校校務會議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方可進行。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報汕頭市教育局核準。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務會議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校校務會議。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自汕頭市教育局核準后、學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